10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02.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103.最终结清(程序均为14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04.竣工验收过程中证书的内涵
105.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内涵
106.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四项)
106.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续)
107.发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发包人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与分包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分包工程,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108.监理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监理人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
管理对分包人的管理主要为:
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等
109.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承包人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承担如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的职责。
110.分包工程施工应满足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承包人应让分包人充分了解总承包合同中除合同价格以外的各项规定,当分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因此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分包工程的价款无需让分包人了解。(也无须价格一样)
111.承包人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的协助条件
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现场的移交
提供分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
允许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实施而建立的临时设施和某些施工机械设备
分包人使用这些临时设施和工程机械是否免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发包人或监理人就分包工程施工的有关指令和决定应发送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范畴,转发给分包人。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就分包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所有指令,但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当分包人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人同意才可实施。
113.分包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依据计量确认的分包工程量,乘以总承包合同相应的单价计算的金额,纳入支付申请书内。
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再按分包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
114.分包合同的变更管理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5.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时,承包人应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116.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117.分包工程的结算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18.分包工程的移交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由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
119.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责任,还是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20.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并以承包人的名义就该事件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
在流程中分包人有协助义务。如果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即承包人受到的损失向分包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