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审查方法-有限数量制的内涵
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预审须知说明的数量。
42.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的异同
43.评分
44.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45.评审比较的原则
■实质是将投标中的非价格因素折算为价格进行比较
■投标价低的为优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价只用来进行评比选择,中标后仍按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补充)
46.初步评审标准
47.因素折算的原则(评标价最低为优)
■对招标人有利的,招标人会倾向于选中这一家,则要在报价上减,使评标价变小,这样该投标人才有可能中标
■对招标人不利的,招标人尽量不会选这家投标人,则要在报价上加,使评标价变大,这样才使投标人更不容易中标
48.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9.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50.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及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1.评标结果
除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还可以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最低价不能低于成本价。
52.综合评估法的内涵
综合评估法是综合衡量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分值或货币)量化后进行比较的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将这些因素折算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等,再做比较。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专门要求的招标项目。
53.评标方法(分越高越好)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办法中表3-3所列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54.初步评审标准(与最低评标价法基本相同)
■形式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
■响应性评审标准
55.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则该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错误的原则与最低评标价法相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5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时的处理
因有可能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