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中建政研
2017-02-1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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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的组成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仲裁员的回避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开庭和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