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加强土地整治
张景利
2017-03-0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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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函〔20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为适应政府预算管理改革要求,更好地保障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任务”。《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十三五时期全国共同确保建成4亿亩、力争建成6亿亩高标准农田,其中通过土地整治建成2.3~3.1亿亩,经整治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资源环境约束总体趋紧,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和结构调整优化的关键时期,统筹保护红线、保障发展难度加大,对土地整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战略,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各地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整治工作,明确目标和任务,努力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切实加强资金保障

为完善财政支农政策,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中央财政将设立“土地整治工作专项”,对地方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以规划定任务,以任务定资金”的原则,地方财政部门也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完成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三年滚动编制的要求,依据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安排,及时提出年度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建议,同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中予以积极保障,支持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同时,以土地整治为平台,聚合其他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和土地整治资金保障情况将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各地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和土地整治资金保障、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对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保障措施,切实抓好土地整治工作,保护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