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PPP改革的通知
桂财金〔201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快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步伐,发挥财政政策的功能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更多的项目采用PPP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推进PPP改革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PPP财政保障机制
(一)依法择优选择PPP项目合作伙伴,保证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应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综合评估企业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PPP项目合作伙伴。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保证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切实落实按实际绩效付费机制,形成对社会资本的正向激励。在PPP模式下,采取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方式,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定目标、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把PPP项目财政补助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形成对社会资本的正向激励,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财政支出责任列入预算,确保政府履行合同的能力。PPP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应将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四)及时足额付费,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按照财政“一次承诺、分期兑现、定期调整”的预算管理新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向社会资本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无故延期付款,切实维护地方政府信用,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PPP财政激励机制
(五)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推动PPP项目落地。
1.落实中央财政奖励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 号)规定,中央财政对其示范项目和存量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2)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相关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2.建立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机制。对已经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新建项目或存量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时符合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奖励政策的项目,按照最高额度奖励。
(1)对市县政府的奖励。对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市县新建项目,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引入社会资本规模的5%给予每个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国家PPP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奖励金额按照上述标准提高20%。奖励资金用于PPP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及其相关费用开支,也可用于投资入股PPP公司。
(2)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奖励。对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债务的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并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融资平台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公司收入统一核算。
(3)对项目公司的奖励。对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的1%给予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合作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等开办费用开支。
(4)对咨询机构的奖励。对为我区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受托承担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所服务的项目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的1%给予咨询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项目咨询费用开支。
(六)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优先采用PPP模式。自治区财政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并运用PPP模式的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补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补助标准。
(七)落实企业上市财政政策,支持 PPP项目公司上市融资。PPP项目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的,根据企业股份制改造、券商签约辅导、挂牌上市、再融资等分阶段给予费用补贴或奖励,每家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八)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增强PPP项目融资信誉。自治区财政首期出资30亿元设立了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股建立PPP融资子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增强项目融资信誉,为PPP项目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
(九)调动各级财政的积极性,形成PPP改革的合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推动PPP改革,加快项目落地,引导引进专业人才,设立中介咨询机构。
(十)自2016年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本通知由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