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项目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督查室《关于对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书面督查的通知》(赣机发7574号)的要求,助推更多的PPP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PPP项目。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项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PPP项目的组织领导,整合和加强专门力量,健全机构,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建立PPP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制度,项目所在地财政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加强协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跟踪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积极协调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管理机制。各市、县(区)财政局要根据PPP相关制度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推广实施PPP模式的制度政策,研究建立部门间的PPP协同管理和联审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在今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与有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或PPP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17年1月30日前将有关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三、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项目主管单位要指导项目单位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规范签订项目合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或同级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申请后,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原则上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凡是进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必须在项目发起时1年内完成政府采购阶段,逾期未完成的,将调出PPP综合信息平台,同时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不予支持。第一批全国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全国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全国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市、县(区)财政局要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快PPP项目实施落地。要引导相关企业或私募基金发起设立专项用于PPP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PPP项目建设,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增加项目融资信誉,要积极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做好项目对接,为PPP项目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要建立项目的跟踪指导、对口联系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要组织专家对前期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审查示范项目是否符合PPP模式的必备特征。验收不合格的,将不再作为PPP项目推广。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全省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进展缓慢以及不合规范的PPP项目等,将责令当地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县(市、区)当年内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