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2
学员12106058
2017-03-2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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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

1、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2、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环评

根据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31条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例题】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有:

A 建设单位 B 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C 环评单位 D环保行政部门

答案:ACD

解析:掌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

2、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公众公告信息。

A 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

B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

C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D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

答案:A

解析:掌握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

3、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A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B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C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D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答案:ABCD

解析:掌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信息公开的简本问题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本节考纲要点: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3)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4)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或调整建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