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忘做一件事,被罚20万!
学员12106058
2019-10-1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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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青岛市下城区安监局接到群众反映香江国际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区安监局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了反映内容和线索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核实,经过全面排查后,查证群众反映属实。

调查发现,2016年4月5日12时10分,在杭州香江国际大厦一标段室内装修过程中,一名员工不慎从移动脚手架上跌落,致使头部受伤,经医院检查发现急性重症颅脑损伤。发生事故后,室内装饰公司感觉伤者情况经治疗不是很严重,忙于与伤者亲属沟通处理善后事宜,故未向安监局及时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 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下城区安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查处事故迟报瞒报行为,对责任单位罚款20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事故已完成全部调查和处罚。

【小编提醒】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