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张景利
2017-04-2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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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公布,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管理办法全文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内容涵盖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各个方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站长冷玉英介绍,为配合《办法》出台,总站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同时出台)、对监管平台的招标投标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修改招投标示范文本、扩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继续推进电子招投标等等。同时下一步也将进行《办法》的全面培训、对招投标相关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以及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

四大创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裴晓指出,该《办法》的主要创新点包括:

一是采取了“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要求必须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前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投资人决定不进场交易的,仍应当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既促进公平竞争,又确保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是从减少企业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成本、提高效率出发,取消了目前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全部事前备案制度,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事前备案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整改。

三是在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自主权和责任:一是事前投标筛选。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投标人筛选,招标人可依据信用、行政处罚等客观因素筛选出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二是事后定标权力。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既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也可以通过复核澄清方式。采用复核澄清方式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依序复核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无法澄清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

四是《办法》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日常监管实践,明确规定了存在几类情形的,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等。

条款解读:

新颁布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较原有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条款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动。

1、第二条使用范围增加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与《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予以了很好的对应、衔接;第四条描述中明确进场交易的范围增加了国有资金项目对应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因此今后对设备、材料市场的招投标交易活动进一步予以了规范,并加强了有效监管。

2、第五条提及的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上海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是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科技监管手段的重要举措。

3、第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本条对顶的总承包应是广义的总承包,这将有利于工程建设推进中的总体协调、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招标类型的选择更宽泛了,但同时对招标人前期管理、总体策划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了。

4、第六条、第七条对设计招标类型和方式的界定,与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前提工作的开展更切合实际,有利于加快各阶段设计与前期报批工作的实施及有效推进。

5、第八条关于招标启动分别赋予了除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外,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尅是招标活动的权利,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责任。这是一项较大的革新措施之一,有利于加快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特别是前期准备工程的建设。对于招标人,前期技术管理、施工策划的深度和要求更高了,招标与工程合法开工是否能有序衔接的进度管控要求更高了。

6、第十条关于批量招标,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有利于招标人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控制投资和提升招标效率。

7、第十二条的不招标情形中明确:在建工程追加的复述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上海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为大型工程过程中的变更是否需要招标,提供了政策依据,这也体现了工程建设的效率原则。

8、第十五条首次提出投标人筛选的概念,可以大幅度减轻报名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评标的工作量,同时通过“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工程中的履约评价”进一步强调了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体现了“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公平竞争原则。

9、第三十条(专家抽取)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市、区重要项目设计评标专家有关抽取的规定,对专家的选择范围更为宽泛,也进一步与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予以了有效结合。

10、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定标)和第三十七条(中标结果公告),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招标人已发合规定标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与责任;同时第四十四条(招标人的决策约束),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明确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预审、投标筛选、定标等实现均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进一步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在赋予权利的同时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

法律专家: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由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上海的特色相结合,改革的最大举措,就是强化分类监管,按照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即政府投资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资产投资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一律进场;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场进行招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的监管方式也从事前审核,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与此同时,《办法》还赋予招标人一定的自主权,在投标人筛选和定标方面落实招标人权力。

有效规范招投标行为

专家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用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主体的行为。

1、该办法对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否决性条款、投标文件编制期限、暂估价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等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和规范,操作性强。

2、对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细化,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予以进一步解释和明示,较上位法有更具体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3、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该规定有效正摄了相关投标单位的违约行为。

4、第三十五条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公示的内容,增强了投标、评标的规范性、透明度。

5、第四十四条(招标人的决策约束),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明确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预审、投标筛选、定标等实现均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进一步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在赋予权利的同时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

下阶段,上海市住建委将牵头相关部门,梳理现行制度中与《办法》抵触的部分,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抓好各项管理制度到位,确保政策落地,保障《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该市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