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纳税申报及担保
王伟
2017-05-0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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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纳税申报及担保

(一)纳税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传统方式)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方式

(1)简易申报

(2)简并征期

该两种方式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延期申报

不可抗力——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其他原因——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4.延期申报须预缴税款

多缴——退还但不支付利息。

少缴——补交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物保)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