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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财务对合同5项关键条款的管理与审核
忽视合同中结算方式、付款时间条款可能会带来税收滞纳处罚风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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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第1节 企业的税务风险来自哪里?
26:36
第2节 合同签订主体是谁很关键,一不小心陷入“虚开虚抵”泥潭(上)
15:15
第3节 合同签订主体是谁很关键,一不小心陷入“虚开虚抵”泥潭(下)
35:06
第4节 合同中业务模式的约定决定了你怎么交税,建筑业多种计税方式你选对了吗?
11:04
第5节 合同金额条款不简单,“营改增”后对合同金额的约定要及时切换思维(上)
21:05
第6节 合同金额条款不简单,“营改增”后对合同金额的约定要及时切换思维(下)
15:46
第7节 忽视合同中结算方式、付款时间条款可能会带来税收滞纳处罚风险(上)
14:35
第8节 忽视合同中结算方式、付款时间条款可能会带来税收滞纳处罚风险(下)
18:04
第9节 税收上对违约条款、奖励条款涉及的奖惩如何涉税定性(上)
13:44
第10节 税收上对违约条款、奖励条款涉及的奖惩如何涉税定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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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合同中结算方式、付款时间条款可能会带来税收滞纳处罚风险(下)
张艳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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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16分3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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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其自然
2023-10-19 09:03:25
结算方式
学员17819352
2022-06-13 21:23:22
税务问题为什么要依据建设部文件呢?预付款开工就产生纳税义务的观点不赞同,所列税法条款不充分!
讲师回复:
同学你好,相关的税务认定都是依据税收法规,建设部这个文件仅仅是要求对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后要注明款项的抵扣,所以我们可以依据这个文件设计我们的结算条款,在工程开工后的分期结算款中注明是哪一期抵扣预收款,这样,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在该笔工程款结算的时间,不会被认定在开工这个时点。 祝学习愉快~
于中亮
2022-05-24 12:06:10
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这个文件,现在可以作为业主方预付工程款不交税的依据吗?尤其是在业主方需要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开具零税率发票情况下呢?
讲师回复:
同学你好,1、财建文件不能作为是否交税的判断依据;2、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要根据相关规定预缴税款,所以开工前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3、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预收款有可能会在开工即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需要按照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上述财建文件是为了规避上述问题,即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开工时延后到后续第一笔工程款付款时;4、如果业务要求提前开票,开票日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产生,要按照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5、如果开具的是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可以按照预收款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产生。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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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现在可以作为业主方预付工程款不交税的依据吗?尤其是在业主方需要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开具零税率发票情况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