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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方面介绍及相应法律风险管理
讲师:
韩如波
25人学习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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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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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时3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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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
马梦微
2023-04-20 14:29:30
课程内容
早,你好!你对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的法定资格要求是怎么理解的? 如,某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人需具有设计专业甲级和施工总承包一级。A企业无资质,B企业为设计甲级,C企业为施工总一级。A企业为牵头人,三级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作为一个投标人投标,三方协议,A负责采购,B负责设计,C负责施工。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理解,该投标人已经具备了法定资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请问这样联合可行吗?如不行,联合的本意又是什么?
讲师回复:
同学你好 您好, 第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如果根本就不是同一专业,比如一个是设计、一个是施工,就不能适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联合体资质按照各自公司的资质来确定。 第二,如果说联合体各方有同一个专业的资质,比如A公司是设计乙级,B公司是设计甲级,但是AB公司有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设计只由B公司完成,A公司负责其他的工作,那么这就不属于“承担相同工作”那么也不能使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联合体资质应认定为B公司的甲级。 第三,回到一开始的例子,可以认为在AB公司对设计、施工分工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其联合体资质可以认定为施工、设计都是甲级,且两家公司都要对对方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在同一个专业类别中没有资质的与有资质的企业联合体投标,但是没有资质的企业却为实际工作的单位,一般认为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企业。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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